1、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。
2、检、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,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。
3、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,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。
4、最高院为副国家级,高院为副省部级,中院为副厅局级,基层院为副县处级,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。
5、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:
6、(首席大法官;
7、(大法官:一级、二级;
8、(高级法官: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;
9、(法官: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、五级。
10、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的等级确认,以法官所任职务、德才表现、业务水平、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。大


